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 上海市红十字培训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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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红总字〔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加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等十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救护工作的资源优势,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等高危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降低交通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致残、致死率,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在机动车驾驶人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中深入合作开展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人、客运乘务人员。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针对公安和道路交通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

      三、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交通部门要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纳入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体系之中。

      (二)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组织公安民警和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救护培训。

      (三)交通部门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有关规定中,将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纳入教学大纲,并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救护培训工作中的资源优势,主动邀请经红十字会认可的专业人员到驾驶人培训机构授课。公安部门在驾驶人考试大纲中增加救护知识的相关内容。

      参加培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搞好高危从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和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负责。

      (二)注重培训质量,严格考核发证。各地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教学质量,严把考核发证关口。

      (三)坚持公益服务,加强协作配合。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护培训工作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安、交通部门及驾驶人培训机构积极协商,共同确定培训方法、合作方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日期:2013-6-18 16:36:00